本文是对 2026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新《海商法》中“目的港弃货新规的解读”,旨在提醒外贸人及货代人相关风险与应对方法,本文纲要如下:
一、法条原文(第 93 条)
二、新旧对比(关键变化)
三、关键定义(避免踩坑)
四、两种场景责任一清二楚
五、承运人权利与限制
六、对中国出口商的利好
七、对中国出口商的风险
八、外贸人必做风控(5 条保命)
九、货代人必做风控(2条)
十、出口商过渡期紧急操作
一、法条原文(第 93 条)
1.1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,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。
1.2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后,迟延、拒绝提取货物的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。
二、新旧对比(关键变化)
旧法:无人提货 / 迟延 / 拒提 → 收货人承担,船公司跨国追偿难度大
新法:责任主体反转,船公司可直接向国内的发货人 / 货代追偿
无人提货 → 托运人承担(责任前移)
收货人已行权后拒提 / 迟延 → 收货人承担
承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(程序义务)
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,由承运人自行承担
三、关键定义(避免踩坑)
3.1无人提货:收货人未主张提货、未行权、未联系、未换单
3.2已行使权利:收货人已交单、已提货、已发指示、已主张货物权利
3.3托运人:契约托运人(签运输合同 / 提单托运人)为责任主体;实际托运人一般不兜底(最高法指导案例 230 号)
3.4费用与风险:仓储、滞港、港杂、处置、销毁、罚款、利息等全部
四、两种场景责任一清二楚
场景 1:目的港无人提货(失联 / 不换单 / 不表态)
责任:托运人全责
动作:船方可卸仓;费用 / 风险归托运人;船方必须通知
适用:非洲 / 海外客户失联、弃货、不付款不提货
场景 2:收货人已行权后拒提 / 迟延(已换单 / 已提货 / 已指示)
责任:收货人全责
适用:客户已提货又退货、已换单但拒付滞港费
五、承运人权利与限制
5.1卸仓权:可卸至仓库 / 合适场所
5.2通知义务: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(未通知可能减轻 / 免除托运人责任)
5.3留置权:第 94 条强化,可留置相应货物;运费预付不得因运费未付留置(收货人为托运人除外)
六、对中国出口商的利好
6.1规则明确、裁判统一,减少扯皮
6.2承运人必须通知,保护托运人知情权
6.3区分 “无人提货” 与 “已行权后拒提”,不滥用托运人责任
七、对中国出口商的风险(必须防)
7.1非洲客户弃货:收货人失联→你(托运人)付滞港 / 仓储 / 销毁费
7.2 FOB 也不例外:只要你是提单托运人,照样兜底
7.3货代 / 拼箱:托运人仍可能被追责
八、外贸人必做风控(5 条保命)
8.1收款再发货:尾款 + 运费全收,杜绝赊销
8.2明确收货人:贸易合同里约定 “不按期提货视为弃货,费用由收货人承担”
8.3保留证据:沟通记录、提货通知、行权凭证
8.4提单谨慎:控制货权,不随意电放 / 无单放货
8.5投保 + 弃货条款:合同写明弃货处置与费用承担
九、货代人必做风控(2条)
9.1给合作中的所有客户发出“新规”的书面风险告知函,明确新规的责任主体的变化,必须让客户书面签字盖章确认留档,避免后续的责任纠纷。
9.2全程跟踪货态及到港时间,货物到港前1-2周通知买家做好提货准备,一旦发现买家失联或者不回复,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风险,依合同采取紧急预案协助减损。
十、出口商过渡期紧急操作
10.1 公司内部,组织相关人员做好新规的培训,提高全员的风险意识
10.2 公司内部,整理所有外贸相关的合同,协调添加新的责任条款堵漏洞
10.3 排查所有已出运且在 5 月 1 日之后到港的货物,和买家确认提货意向,若发现高风险订单,则提前增加付款保障、购买相关保险,避免新规生效带来损失。